KTV不让自带饮料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发布时间:2024-05-29 05:4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每次去唱歌的时候都想自己带点水喝,因为里面的饮料死贵死贵的,价钱是外面的好几倍,那我们消费不起,又不能让自己渴死。
开始的时候傻乎乎地拿着瓶子就进去,人家自然不让带,后来偷偷带进去,服务生就轮流在门外站着往里看着,监视我们,看到我们喝,立刻就冲进来收走。
我想知道他们不让带有没有什么合法的依据。

问题解答:

KTV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违法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有 以下是一宗 案例
  天心法院审结一起KTV“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案

  作者:杨军 杨华昭 发布时间:2008-05-27 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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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法院网讯 5月2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起诉KTV服务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于2007年11月11日下午1点到被告长沙某娱乐公司KTV包间唱歌,在选择“包厢买断”消费方式后,原告外出到另一间超市购买了价值44.30元的酒水和食物。返回时,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告之原告自带食品禁止带入KTV包间,可以寄存在柜台。此后,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又在被告内设超市再次购买了价值87元的酒水和食物供唱歌时消费。当时被告公司大堂、收银台、KTV包厢均张帖有“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的告示牌。顾客在被告KTV包间可以采取二种消费方式即“包厢买断”和“超市消费”。其中,“超市消费”是指顾客在被告KTV内设超市消费125元就可以送KTV包厢。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禁止原告自带酒水和食物进入,迫使原告在被告KTV内设超市购买酒水和食物,造成原告重复消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重复消费款87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同时判令被告取消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食物的霸王条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在本案中,被告在大堂、超市收银台及包厢内均张帖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应当视为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提出了包括“谢绝自带酒水”在内的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谢绝自带酒水”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对此要约,是否接受或交易由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自主决定。原告如果不愿接受,则形不成合意,服务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原告同意不自带酒水在被告处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则服务合同关系形成。被告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原告“谢绝自带酒水”,原告仍选择在被告处消费,足以说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受合同约束,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此规定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经营者同样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一个可以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除非享有独占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与谁交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经营者同样具有选择权。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时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民事行为即合法有效,对于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均平等地加以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而论,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地位,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事先向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情权,其行为本身合法。对于原告在被告超市内再次购买商品的行为,被告不构成强迫消费。

  综上,本案原告在被告已明确告知“谢绝自带酒水”的情况下,仍自愿选择在被告处消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有效。被告“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本身属于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被告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可以找消协投诉。

这不是合法依据的问题,是基本的生活和经营逻辑。
就好像有人到饭馆吃饭,随便要了1个菜,然后开始吃喝自己的东西。这么干是保护消费者了,可餐馆怎么办?这样的话人家就不能靠卖饭维生了,只能靠租给你桌子椅子维生了……
说保护消费者,只是平衡保护利益而已,一味的打压经营者和一味的打压消费者一样,最后谁也过不好。

只能说饮料的高价限度是有限度的,具体请参考当地物价局。而且不是所有饮料都限价的。

其实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是人们个个为了面子以及时间各方面的问题而放弃去消保委投诉之类的,其实这种属于霸王条款,但是这些条款也已经成了这类行业的潜规则,但是你如果想诉诸于法律的也可以,只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使得人们不愿为了这些小利去申诉,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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