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公司自加的附加条款

发布时间:2024-05-31 23:4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深圳的一家商业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之后才加的条款,让员工签名,请各位看下有没有法律效果?

一.乙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公司外任何工作;
三.乙方不得自营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的任何经营活动;
四.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忠诚履行职务,遵守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务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贪污、受贿或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五.仓库及销售人员须妥善保管库存物品及商品,对超出正常损耗之外库存物品及商品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六.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民主管理综合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七.如用工岗位性质需要按计时工资的岗位,经乙方签字同意后按计时工资计算乙方工资;
八.经过入职及岗位培训,乙方对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清楚明白,并保证认真履行公司制度及岗位职责;
九.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如乙方连续三次不服从甲方工作岗位安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甲、乙双方就薪酬待遇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全部协商妥当,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问题解答:

大致来说,都很模糊,尤其第一条与第九条不妥,甲方招收乙方支付的费用是不可以由乙方承担的,并且,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需要是第三方执行才可以计算培训费用,由企业自主进行岗位必须的培训,企业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工作岗位,甲方无权擅自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除非用直接证据证明乙方不适应本职岗位。
这份合同不是劳动局统一合同,违规细节比较多,最后一条最是可笑,乙方连主张权利的资格都被企业剥夺了,如果你很需要这工作,企业让你签,你签了也没关系,因为新法规定,合同中有违反现行法律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合同无效,你们到时依然可以起诉。

附加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个你最好别签,感觉都是对劳动者的要求,有点不平等条约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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