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赔偿

发布时间:2024-05-12 20:5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一行去丽江五日游,合同签定进店3次(公司其他人定的合同),结果旅游途中进店9次,担误了很多时间,使得在丽江只待了4个小时,而且是晚上,导游态度也非常恶劣,让大家败兴而归。在签署导游提供的意见书时,开始签的不满意,可那导游带威吓的口气叫重签,因出门在外不想惹事,就被迫签了满意。回公司才知道合同签定进店3次,感觉特别气愤,我们以旅游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请求赔偿,旅游公司却以我们在导游提供的意见书上签了满意拒绝赔偿。请问旅游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我公司尚有部分尾款未付旅游公司,我们以此为由拒绝付款,请问我司这样处理会为公司带来麻烦吗?

问题解答:

可以要求赔偿,理论上说旅行社多数是以当地所签的意见书为准的,但是游客有60天的投诉期,也就是说可以回来投诉的,那么进店次数过多,需要要求赔偿,有尾款未结算就双方协定了,不过一般尾款都在20%左右,想必赔偿不会有那么多的,像这样的事情多是看旅行社的处理态度,还有就是属于往返扯皮的事情了,9次进店可能不是旅行社所定的行程,是导游私自增加的,按理说你们合同签订是3次,当时就应该提出来的,当时未提,很容易让人认为是想故意拖欠尾款,和旅行社重新交涉下,适当扣一部分费用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实在觉得严重就到旅游局质检科投诉,现在的旅行社门槛太低了,呵呵,这种事,呵呵,没法说。

受胁迫、恐吓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所以意见书上的满意不能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你们可以以旅游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尾款,可以拒绝支付,待获得违约赔偿后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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