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酒店总经理被以企业走上正规为由辞退,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6-15 20:4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本人在三星酒店任职总经理,从筹备至今10个月,前天董事长以酒店步入正轨,节约常务副总费用由他们股东任职为由,提出赔偿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请大家评论这个公平吗?!

问题解答:

你可以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部门会帮你维权

  1/老板不签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82条的规定,应该赔你双倍的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今年才开始实施,所以,应该从08年1月开始计算,赔偿08年1月到6月共6个月的工资

  2/老板要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你,没有提前通知,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你1个月工资

  3/因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0条,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和第46条的规定,要求老板支付经济赔偿,你在酒店上班10个月,经济补偿为1个月的工资.由于老板违规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第87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赔偿金,所以,应该赔你2个月工资

  4/如果单位没有买社会保险,应该帮你补交

  综合以上,单位应该赔你9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