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发布时间:2024-05-29 19:41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去年年底,我家人(56岁,退休教师)在上海某处人行道上正常行走。一辆停在人行道上的浙江拍照金杯面包车忽然倒车,将我家人从背后撞倒,造成右手手腕粉碎性骨折。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后经上海某权威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因对方车辆购买的是浙江某公司保险,对方声称因保险公司不承认上海出具的伤残鉴定而拒绝进行赔偿。
万般无奈,现在打算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同意受理,只等我支付诉讼费。想向各位咨询,如下一些问题:
1、对方是外地在沪打工的流动人口,若向法院起诉,担心无法传唤到对方,该如何处理;
2、起诉的话,我方可以主张些什么权利?赔偿金额各应该是多少?
3、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律师费大概需要多少?
4、即便宣判了,如果遇到对方拒不执行且人间蒸发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对方的车辆好像隶属于某家公司)
5、胜算有多大?
6、有没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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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一、对方是外地在沪打工的流动人口,若向法院起诉,担心无法传唤到对方,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被告经两次传唤仍然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我想你可能比较担心被告人间蒸发,然后想告都没处告,其实这个你根本不用担心,被告不仅仅就是司机一人,你可以从车子入手。我建议你不要仅仅就告肇事司机一人,毕竟他也是一个打工仔,就算赔也没多少钱,要告就连一下人等单位一起告:机动车所有人 、保险公司 、司机所在单位。
  (1)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 。交通安全法第70条 规定: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 四项权能的人。司机可以逃但是车的所有人应该跑不了吧!而且通常车的所有人就是司机所在单位。
  再者,司机撞伤人也极有可能是在工作期间,所以单位肯定是要为此次事件负责。

  (2)租、借车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 。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3)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 。上海出具的伤残鉴定是否可信是由法院来采纳的,并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高,保险公司难逃责任,至于他现在做的任何表示可不予理会,法院判决要赔那他也只能赔。

  所以不要把赔偿义务人仅仅锁定在肇事司机一人之上,要把可以列为被告的统统列为被告,这样即使肇事司机消失了也没有关系。

  二、起诉的话,我方可以主张些什么权利?赔偿金额各应该是多少?
  答:最实际的权利就是主张获得经济赔偿:
  赔偿项目
  1)受害人未因伤致残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金额的多少,要看具体情况了,我只能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 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 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 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 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 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 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5)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据上海市统计局数字,上海市2007年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0668元/年,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9213元/年。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据上海市统计局数字,上海市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6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13元/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律师费大概需要多少?
  答:有必要请律师,至于律师费:你可以在诉讼请求一栏中加上由被告承担律师费。

  四、即便宣判了,如果遇到对方拒不执行且人间蒸发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对方的车辆好像隶属于某家公司)
  答:该问题在第一问中已经解决。
  五、胜算有多大?
  答:证据齐全,事实清楚,胜算不再话下,你应该想的是让对方赔多少,赶紧找个律师把赔偿额好好算下。

  六、有没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
  1、查询保全情况。 一般情况下,不论哪一类交通工具的所有人,为了减少风险都为交通工具办理车损险和第三者险。调查车主是否还有为车辆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2、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 如在诉讼中未对肇事交通工具采取诉讼保全等控制手段,那么在执行中执行员应当查明肇事交通工具处于何种状态,可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避免被执行人通过对肇事车辆办理转户或过户等手续来逃避执行。

  3、督促被执行人举报和申报财产。 在 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督促其对自己所有的固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债券、专利权、股份和到期水到期的股息红利,股票、股权和 投资权益,以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等进行申报。相应的采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拔、变卖、拍卖,转让和履行通知等方法,实施 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告知其有举报被执行人在何处有何种财产的义务。

  4、查清楚所有的被告,不要遗漏被告。

可以起诉对方。有认定书就可以起诉。

1。你可以到被告人户口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或案发地;他不到场可以缺席审判的。
2.主张当然是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参照你由此案件发生的费用:律师费,生活费,诉讼费,医药费等
3.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律师费各地不等。但是如果胜诉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4.可以找到他户籍所在地,异地强制执行。
5.有这么多证明了,胜算很大,但是一般法庭都是先调节的,看你同意不 了
6.其他注意事项就是 ,摸清他的财产。别叫他财产转移,哈哈

我只想很简单的说一句,要是你纯粹是为了让对方赔款,大可上法院起诉,到传票下来的时候,对方毕竟全责,到那时候再与对方商谈和解,当然了,和解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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