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先自书遗嘱后,能再将自书遗嘱立公正遗嘱吗?

发布时间:2024-05-10 16:4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老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写立下遗嘱(并未公正)(多人可证明遗嘱真实性),将房产全部给孙子继承。而后老人又立下列一份遗嘱(仍未公正),将房子分给儿女。现在老人患了老年痴呆症(老人尚还在世),两份遗嘱还有效吗?还可以去公正老人以前立的两份遗嘱吗?

问题解答:

老人自书遗嘱后,可以采取申请公证的方式进行公证,从而成为公证遗嘱。
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份遗嘱是否有人证明?是否是在老人清醒时所做?如果是,依照法律规则,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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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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