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规定:参加公司旅游半年内跳槽要赔钱,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4-11-01 07:1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公司每年提供外出旅游,每个人的预算是7000,由公司提供。今年推出一个新政策,要是参加公司提供的旅游,如果接下来半年之内跳槽的话,需要赔偿7000。每个人还签了协议,署下自己的名字。
我想问下,这个规定是否合法?

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法》第43章第5条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如有合同签订,且合同不违背基本道德准则,原则上应该履行协议。因此该合同是合法的。

绝对不合法!不平等的合同,怎么能合法?
您不去旅游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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