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公司每年提供外出旅游,每个人的预算是7000,由公司提供。今年推出一个新政策,要是参加公司提供的旅游,如果接下来半年之内跳槽的话,需要赔偿7000。每个人还签了协议,署下自己的名字。我想问下,这个规定是否合法?
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法》第43章第5条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如有合同签订,且合同不违背基本道德准则,原则上应该履行协议。因此该合同是合法的。
绝对不合法!不平等的合同,怎么能合法?您不去旅游不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