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旅游专业是不能录取阳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发布时间:2024-06-02 06:3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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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之一的病毒性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国家限制的职业范围是:(1)首先,只有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才需要取得健康合格证;担任国家公务员不需要健康合格证。(2)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行政法规只是禁止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允许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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