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上海外来劳务工的困惑

发布时间:2024-05-28 18:2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是外地来沪的劳务工,现在在某国家正规企事业单位上班,我2004年9月来沪以后通过上海某区劳动保障人力资源中心被介绍到这里工作以后,单位给我们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工资是单位打给劳动局{就是上面的劳动保障中心}然后由劳动局下发给我们(大概是中间有扣除甚么管理费之类,但是我们自己并不清楚),到现在我已经工作要3年了,可是为什么单位没有给我们签过合同呢?我在12333网上可以查到单位为我们缴纳的综合保险.
单位说我们属于劳动局管理,要签合同也是劳动局和我们签,这里面到底是谁在违法?

谢谢为我解疑答惑的网友们************
我是单位的一线工作者,并非所讲的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我们单位的业务骨干和经营发展事宜都是由我们来完成的啊!
我怀疑我们应不应该属于劳务派遣,是不是有哪一方在推卸责任啊。

问题解答:

你这是属于人事外包的。你可以参考下新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如下: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真正和你产生雇佣关系的是那个给你发工资的人力资源中心,你应该跟该中心有一份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的话那么该中心存在违规操作。至于你现在工作的地方和人力资源中心之间也属于雇佣关系,相信你单位跟人力资源中心应该有一份完整的合同。
你可以跟你现在就职地的人事部谈谈这方面的事,可以试试把关系转过来。毕竟现在这样不是长久之道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