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实施前突发身体不适,算“不可抗力”吗?

发布时间:2024-05-14 03:53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今年3月27日跟一家旅行社为我父母签订了海南双飞游的合同,出发日是次日。可就在次日一早我父亲突然感到头晕、身体不适,显然不适合坐飞机出游。于是我打电话向旅行社取消合同(飞机是晚上八点的),并表示愿意承担机票退票手续费,或者改签延期也可以。但旅行社说特价机票不签转、不退票,至今仍不肯退还一分钱机票款(将近3000元哦!)。投诉到315和旅游局不管,说按合同办事,但是合同上只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其余的条款对我们更不利。我想请问这合理吗?请问这种突发的身体不适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问题解答:

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客观环境造成的 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的外力因素
所以你这里不是不可抗力

你说的上诉情况应该可以和旅行社调解
特价机票不签转、不退票 肯定是胡扯
你可以到机场核实
实在不行可以上诉 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
希望你能解决好吧
呵呵

不属于不可抗力的。
合同上的不可抗力这个条款是旅行社的免责条款。比如天气不好飞机不能起飞,造成客人在机场滞留,费用自理。天气不好,有的景点不能按合同上的计划完成,旅行社为了客人安全有权利改变行程等等。。。
所以你要是抓住这个词向12315投诉,那么人家不会管~~
旅行团的机票肯定是折扣票,而且是团队折扣票,也就是说航空公司在旅行保证这个团队的人数够了才给很低的折扣,航空公司和旅行保肯定是不允许轻易的退票的。
虽然一切对你都很不利,但是规矩是人定的,和旅行社好好谈谈,(反给你的住宿其他费用先暂时不拿回、不签字)实在不行继续打旅游局的质量监督电话投诉。
能把钱退多些最好,但是实在退不回也得要讨个令自己安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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