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签订买卖合同中有注明所有房款分三次付清(有注明付款日期,第三次付清全部余款),但实际远多于三次付款且最后付清房款日期已超出原合同定于的第三次付款日期,这是否已构成违约?可否追究违约责任?请说明
问题解答:
是违约,你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有相关约定,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