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绘地图也算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4-05-23 13:3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偶尔在网上看到有关地图版权问题的纠纷,房地产公司自绘标识的指路图也够上侵权,试想问,难道老妈子上街不认识路,儿子给她老画的地图也惹上谁了不可?说是获利,那老妈子拿着那地图也获利了呀,只不过这利益不等同于金钱。

此外还有就是,地图为什么不可以像图书一样个人拥有其的著作权?书可以是人写的,难道图就不能是个人画的么?根据法律要求,不反动,不泄露机密,书本可以从别人那引申句子过来修饰,难道作为一个指标的地图-何况是根据地面物体勾勒出来的--难免有相同的东西,而非得需要各持己见不成?
个人设计修饰,是否也可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一旦得到批准又是否同书本一样拥有著作权?

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相关条文
第三章 地图出版管理 第十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第十二条 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由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其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第十六条 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 第十七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国性和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关于地图的问题,简单的说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私自绘制地图是违法行为。因为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民用地图和实际位置是有差异的,而且很多重要机构不允许在地图上标注出来。 当然违法情况视你绘制的地图而定,如果你只是绘制楼盘位置图或者老妈子回家的路线,就不会违法,但是如果绘制的图中包含国家重要单位,则就属于违法。

关于装修设计,提交有关部门审核是必须的,因为涉及到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问题,至于著作权,需要你向相关部门申请,如果没有申请则不受保护。专利相同。

一定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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