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多少日

发布时间:2024-06-02 04:31 发布:上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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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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