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请客食物中毒

发布时间:2024-05-29 15:2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们在参加青岛市怡合府大酒店(青岛市市南区四流南路与开平路交界处)的婚宴后出现大面积食物中毒。具体症状是腹痛腹泻恶心呕吐。中毒率为90%,发作时间为餐后12小时到24小时。当时有某单位一个科室的绝大多数人参加,此科室绝大多数人均患病,该单位其他科室无患病症状,约70余人分布于青岛市区、青岛市郊及其它城市。所有参加婚宴的患者单位或居住地周围均无相同症状患者。并且在该饭店14-19号就餐的零散及团体就餐者均出现中毒症状。酒店拒不承认,不予赔付。

现在已经准备对酒店提起上诉,但是据说酒店关系很硬,如果酒店对酒店诉讼失败。结婚双方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请问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当时都准备了红包)

我只不过是就事论事,并非要让新人赔偿,这会在情面上讲不过去。只是法律探讨!

问题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该酒店没有必要提供证据来开脱自己的责任。而举证的责任完全在你。
对于类似的事物中毒案件,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举证。你要证明以下事实:
1、有事物中毒这一事实存在。对于这个问题不难证明,70多人,有些人有病历,这就是证据。
2、这些人都曾在这家饭店就餐。比如参加结婚宴席的人都有请贴,请贴上有宴席的地点,他们来后有送礼,送礼的记录,打的或者坐车的发票,这些都能间接证明这些人都曾在这家饭店就餐。
3、中毒与饭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你可以向卫生防疫部门投诉,他们会去调查取证,到饭店收集证据(不过如果时间过去久了,证据可能灭失),并与医院的化验报告核对,就能发现问题了。另一方面,如果你能证明前1和2的话,那么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同样可以推定3的存在。

应当首先报警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通过行政程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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