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4-05-20 22:4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本人在上海工作,合约07年1月4日到期。
目前公司还没有和我谈及续签合约的事项。
请问我在07年1月4日可以直接离职么?

问题解答:

因为上海市合同条例中没有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约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所以为了避免自己太被动,先了解一下公司往年的做法,看公司往年都是不是提前和到期的员工打招呼。如果往年都没有提前通知,那么自己私下找人事部门熟悉的人问一下情况。尽量争取早日知道公司是否会和自己续约,这样才能早做准备。避免自己太被动了。
现在很多的地方性劳动合同条例中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用人单位对合同到期的员工如果不续约的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作了规定。上海作为长三角的经济龙头老大,更应该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作出表率,但却很遗憾,上海市于01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条例中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此义务,实在是不应该。

合同到期,可以续约,可以不续约。如果不想续约,办理离职手续(注意:不是辞职手续)就可以了,单位没有义务支付你们什么补偿金。
事业单位手续应该比较正规,档案需要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社保转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就行了,只需要单位出版手续即可,很简单。

如果直到合同期满依然未续约,你办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公司规定的相关离职手续就可以离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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