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级伤残的赔付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31 17:1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朋友在上海打工(外来人员),2006年6月份发生工伤事故,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事情过去三年多一直没有处理(一直是单位给拿药治疗,目前单位想处理),如果现在处理的话,如何赔偿?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该如何赔付?
是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进行赔偿,还是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进行赔偿?具体是如何计算赔偿金额的?

问题解答:

不能按照上海户口标准赔,外来人员要按照综合保险来赔的。九级一次性赔偿在三万左右

未上保险单位负责赔偿此18个月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这两个原因之外,单位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赔付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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