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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04:3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屋,2009年8月24日与买方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9月1日将此房屋交给买方人并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2009年8月25日双方去厚泽担保公司办理买方人房屋贷款手续。2009年9月13日所申请的商贷未批。2009年9月15日双方再次为买房人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我父年时以高,委托我做委托人办理此事,写下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按手印,还给买方人发送快递告知。现买房人不与我谈房屋相关事宜。不认委托书,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问题解答:

委托书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不过你可以去公证处对委托事宜进行公证,公证后就可以了,不过这样你父亲也要去公证处。所以还不如你陪同你父亲办理卖房事宜。

委托书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应,你和你父亲需要去做委托公证,在当地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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