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4-05-29 04:10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是在04年七月份进现在这家公司的,到08年新劳动法颁布之前,都是一年签一次合同,签的合同都是跟所谓的劳务中介公司签的,并不直接跟公司签。到08年新劳动法颁布了后,公司开始签2年的长期合同,我的合同到期期限是2011年的2月,现在公司打算炒我们,终止合同,那赔偿的话是怎么赔偿的呢?听同事说,只赔偿两个月?
08年前签的合同,跟我们签合同是找了一家劳务中介公司签的,虽然每年是同一个中介公司,但是每年他们的公司名字都会换。
08年之后签的合同,才是和我们现在自己工作的公司签的合同

问题解答:

你好:
“现在公司打算炒我们,终止合同,那赔偿的话是怎么赔偿的”,有几种情况:
1、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和你协商一致的,应付经济补偿金。第36条
2、公司因你有过错单方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不付经济补偿金。第39条
3、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提前30天通知你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经济补偿金。第40条
4、公司依法裁员,应付经济补偿金。第41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你能证明04年开始已经进这家公司,当初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以及08年后与这家公司签订合同之间的前因后果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则可以争取04年7月至今的经济补偿金,不仅仅是两个月。

1、从你的表述中可以得知你是与劳务中介签的合同,所以你并没有与目前工作的公司即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公司)有实际的劳动关系。你和公司只是劳务派遣关系。

2、目前用人单位不愿意再履行合同。你可以向原先的劳动派遣单位即劳务中介公司主张权利,即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继续安排工作,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目前无工作可以安排,你可以要求其按照上海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以下是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是你需要说明的问题,违法解除的话,需要支付赔偿金,按一年一个月*2计算,以前的工龄仍需计算,但是你需要保留证据,其中,中介公司是一个重要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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