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加班费按基本工资打7折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4-06-01 22:4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是上海一家外企的普通职员。
自5年前进入公司以来,我的《劳动合同》上就只是约定了基本工资是*K元。公司的小时工资也是按照所谓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

平时加班 小时工资=日工资*70%/8*加班小时数*150%
休息日加班 小时工资=日工资*70%/8*加班小时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 小时工资=日工资*70%/8*加班小时数*300%

进入09年后,从公司的工资清单上计算就变了(公司没有通知):
平时加班 小时工资=日工资/8*加班小时数*150%
休息日加班 小时工资=日工资/8*加班小时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 小时工资=日工资/8*加班小时数*300%

08年之前签订的旧合同对日工资是这样约定的:
日工资按职工每月正常情况下的实得工资除以20.92(日)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为小时工资。

而我们的工资构成是这样构成的。
工资=实得工资+非实得工资。
实得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含平日8小时外,休息日和节假日)+奖金(年终奖和其他奖金)
非实得工资=福利津贴(出差、外地单身、探亲交通费和午餐费等)+法定缴纳金(四金)

正因为公司悄悄的在09年取消了打7折的做法。所以现在很纳闷,公司现在做得是对的?还是以前加班费打7折是对的?

我查阅了公司以前打7折的理由:
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也对工资也有了不一样界定和解释: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我工作一直都外派在外地,这就是实际的合同履约地不在上海,而在外省市,我查了外省市就没有上海打7折这个说法。

如果我要争取权利,就得走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的法律程序才能争取权益,我不知我能挣到这些克扣的加班费和相应克扣加班费所产生的25%的经济赔偿吗?如果我想单方面以此解约决?能赔几个月的补偿金?(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如何计算?

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和有经验的朋友给我些指导和建议,我很困惑,该怎么做才能争取到最大权利?

问题解答:

你已经很专业了,支持你去仲裁!

去公司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牛逼闪闪

太强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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