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79年至85年之间国家有关安置政策的文件文号。
问题解答:
一九八七年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规定:二等三等伤残军人,户口是农村的,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安排的,增发抚恤金。请问如何理解?
这个请到当地人武部查询
1979年以后,因公负伤的伤残接人如何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