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仍未订立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4-05-19 19:5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王某于去年9月应聘于我公司,试用期过后,公司行政部多次将劳动合同送达到王某手中,王某用各种理由搪塞,拒绝签定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突然发短消息给部门主管,说要索赔双倍工资。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关于这一问题,行政部认真学习了劳动法,其中一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合同的,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公司在今年9月之后是否可视为与王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成立,还需要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吗?

问题解答:

广东胡律师:

找人证或当时要求对方签劳动合同的邮件及通知来证明是王某自己拒签,而不是公司不给他签;

找到证据就好。

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只要用人单位能提供书面通知送达时劳动者前收到的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终止劳动关系,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是公司的主干不可或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你公司在今年九月之后可视为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是王某进入你公司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超过一年的那个时间段是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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