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在上海有很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比较低,那在算加班费的时候以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可以减少加班费支出,这样合法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难道不包括津贴,工龄补助,奖金。。。。
例如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1100,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70%÷20.83×200% ,这样符合上海的法规吗?
问题解答:
我可以负责的告诉你。不是这样计算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应是百分之七十。据我了解,上海的最低标准不是七百七吧。最大的可能是以最低工资标准来除以法定小时再乘二也就是1100÷20、83÷8×2=超过36小时后的每小时加班工资。〔法律规定可以加班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