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饮料"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发布时间:2024-06-09 10:33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搞不懂..

问题解答:

其实这是霸王条约:
餐饮店和KTV的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有 以下是一宗 案例
天心法院审结一起KTV“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案

作者:杨军 杨华昭 发布时间:2008-05-27 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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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5月2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起诉KTV服务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于2007年11月11日下午1点到被告长沙某娱乐公司KTV包间唱歌,在选择“包厢买断”消费方式后,原告外出到另一间超市购买了价值44.30元的酒水和食物。返回时,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告之原告自带食品禁止带入KTV包间,可以寄存在柜台。此后,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又在被告内设超市再次购买了价值87元的酒水和食物供唱歌时消费。当时被告公司大堂、收银台、KTV包厢均张帖有“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的告示牌。顾客在被告KTV包间可以采取二种消费方式即“包厢买断”和“超市消费”。其中,“超市消费”是指顾客在被告KTV内设超市消费125元就可以送KTV包厢。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禁止原告自带酒水和食物进入,迫使原告在被告KTV内设超市购买酒水和食物,造成原告重复消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重复消费款87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同时判令被告取消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食物的霸王条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在本案中,被告在大堂、超市收银台及包厢内均张帖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应当视为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提出了包括“谢绝自带酒水”在内的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谢绝自带酒水”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对此要约,是否接受或交易由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自主决定。原告如果不愿接受,则形不成合意,服务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原告同意不自带酒水在被告处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则服务合同关系形成。被告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原告“谢绝自带酒水”,原告仍选择在被告处消费,足以说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受合同约束,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此规定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经营者同样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一个可以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除非享有独占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与谁交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经营者同样具有选择权。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时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民事行为即合法有效,对于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均平等地加以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而论,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地位,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事先向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情权,其行为本身合法。对于原告在被告超市内再次购买商品的行为,被告不构成强迫消费。

综上,本案原告在被告已明确告知“谢绝自带酒水”的情况下,仍自愿选择在被告处消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有效。被告“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本身属于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被告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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