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开票运输企业发生联运的税收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8 20:0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甲公司承包乙公司运输业务30万元,但甲公司非自开票企业,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在甲公司把10万元运输业务交由丙公司联运。但乙公司不同意由甲公司开20万金额、丙公司开10万金额的运输发票,乙公司只接受甲公司的发票,要甲公司开具30万的发票。请问,对于非自开票企业,甲公司是否可以凭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10万联运发票,向税务机关开30万的发票而只算20万的营业额呢?对于自开票企业是完全可以的,但对非自开票企业呢?

问题解答:

对于非自开票企业,比如例子中的甲公司要计算30万的营业额,丙公司开给甲公司的10万元做为甲公司的成本。不能直接用净收入20万计算营业额。

这个理论上可以与建筑业的分包业务相近,应该可以解决的。
甲公司在开票时应当提供承包合同,以及分包给丙公司的联运合同,再加上丙公司开出的10万元的运输发票。凭所有这些资料到税务部门去开具发票,这样就可以开 30万元的运输发票,而按20万元征税,但之前最好先到开票的地税部门了解清楚,因为各地的开票程序不太一样。

这个不接受最好做做工作,或者补充一下合同条款,让乙公司接受丙的发票最好。
税务代开票的系统是死的,只有税票出来了,发票才能出来,任何人改变不了,税票出来了肯定是要先交税的,交了税是退不回来的,所以理论上的联运到这里走不通了,只有做工作让乙公司接受丙的发票了。

让乙公司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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