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如题,我08年4月份来到上海一家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要缴纳综合险,但我刚知道从08年4月至09年3月都未给我缴纳综合险,直到09年4月才开始给我缴纳,加上其他的一些原因我对公司感到失望,准备以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为由提出辞职,需要取证吗?
如果需要取证,该怎么做?
问题解答:
1、按规定,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30天内,为员工办理缴纳综合保险。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可要求单位补缴。单位不愿补缴,你可以通过调解、劳动仲裁等手段要求单位补缴。
2、证明在这个期间是该公司员工就行,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