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上海的劳动法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2 13:5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4年年底进入一家公司,到2009年2月底,4年半的时间。2月27日老板以莫须有的名义开除我,但是口口声声说为了照顾我的颜面,让我自动离职,就写因爱人怀孕,身体无法支撑等等,被逼无奈我只好写了。事后又假好心的说补给我三个月薪水。但是按照劳动法他应该支付给我当月+5个月薪水,是吗?他支付给我的补偿还不是一次性支付,3月份给两个月薪水,4月份再给一个月的薪水。这种情况下,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再者我是公司总监级干部,平时加班都是没有加班费的,但是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口头由人事通知我,长久以来,有时候加班我也就懒得打卡。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请要求补偿加班费吗?现在已经是4月22日了,对方已我将赔偿金的问题告诉了原公司的同事为由,拒绝支付一个月赔偿。

问题解答:

没有打卡,缺乏证据,追索加班费比较困难 但是赔偿金是必须要给你的 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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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难以证明“被逼无奈我只好写了”,只能认定为“自动离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要付经济补偿,5个月薪水(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该一次性发放。
试试用工资条多出来的工资来证明“商一致解除合同。”
应该有加班费,但是加班的证据是个问题,看你有多少加班证据,当然单位应负举证责任。

关于你补偿金的问题,因为你已写了辞职报告(不管是不是你自愿的)已经不能去申请了。你唯一能申请仲裁的就是你的加班费问题,但是你要能举证,照你所说的,你的胜率很低,不过仲裁不需要费用,你也可以去尝试一下,经过调解的话,你应该可以要些钱的。你不能举证的话,被声请人也有义务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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