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4-06-04 05:3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1。应届毕业生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签5年的劳动合同(之前一年见习期)
2。合同上规定在到期前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劳动的(比如想跳槽),对工作未满期限一次性交纳违约金,每年一万元。
3。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问题:我知道一般的公司,企业自新的劳动法出台后都不能收违约金,而事业单位这样规定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问题解答:

您好。这样做也是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同样适用于这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不得要求违约金。另外还要说一点,一年的见习期实际上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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