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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7 08:2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保定的,我承包了村里的非耕地,为了搞活经济办企业,合同期限15年2007年12月31日到期,使用面积4亩。使用费用由每年的12.31日,一次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在合同期内,双方领导人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到期可接续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把乙方的建筑物合理作价转给甲方和其他方,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能违约,如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建厂以来的经济损失,乙方违约,甲方收回使用的土地,并没收地面建筑物。
以上是原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后我办理的土地使用证现在的问题是在2005年期间因修路已经占用了我承包的土地1.6亩,我的合同也没修改,因此2005年后的承包费就没有在交过,到2006年又出现了拆违,又涉及到了我的建筑,无偿拆除了部分建筑,现在合同已经过期我该怎么续签合同,如果不续签以前的合同还有效吗?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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