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社保的问题,急!!!!!

发布时间:2024-11-01 07:3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具体情况如下:
我2007/11之前在上海分公司工作,12月份之后转到日本分公司。
12月份之前在上海领工资,12月份之后从日本分公司领工资,在日本交保险。
因为想保持上海社保的延续性,所以当初和上海分公司口头商定,
按照上海的社保的最低标准我们自费缴纳,公司帮忙代缴(因为上海分公司不再发工资,我们也不为上海分公司服务,所以自费缴纳(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问题出在08年10月份,上海分公司被上海社保审查出
以前给员工少缴了保险。
社保局让公司从08年4月份以后的不足部分全部补缴。
然后公司在没有征询我们意见的情况下(当初口头约定是按最低标准帮我们代缴),
把我们的也补缴纳了,数额将近2万5。
现在公司要我们出这笔钱。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在说不清楚了。

我的问题是:
1,这笔钱让我们出合理吗?
2,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司是不是可以不补缴我们的那部分?比如做停薪留职或者辞职?
怎么没有人质疑公司的越权行为?
我只是委托最低标准的缴纳。
超过最低标准的部分,应该征得我的同意才能做吧?

问题解答:

可以说是合理的,因为是你们自己要求在上海分公司挂职,然后帮你们交社保,而且交费的基数肯定是按照你们以前的工资标准交纳的.本来你们进行了人事调动可以不用交这个钱的,但是是你自己要求他们帮助你们交纳的,所以是比较合理的.

这笔钱让你们出合理的,首先是你求公司交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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