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劳动法的问题:我在酒店工作公司要求我自动解除合约,然后新签一份合同?

发布时间:2024-06-18 17:2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在天津一家酒店销售部工作,不到3年。06年8月份入职,07年签约劳动合同法。公司人事部通知我要我自己填写一份辞职信,解除劳动合约。然后再填写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人事部说比如一月份辞职,二月份的公司应承担的保险和工资会发放到你手上,三月份办理新员工入职让我把二月份的保险钱再补交上?这是什么意思?我不明白,会影响工龄的问题了?
我们公司08年前的职工都要这样,是新规定么?人事部经理说是为了统一合同的签约日期都在09年,09年签约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特殊待遇么?

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为了规避法律
(一)无固定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你肯定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重新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不与你续劳动合同而导致以后与你签订无固定期.
(二)工龄与社会保险的问题:这样用人单位可以减少社会保险的支出,防止被行政部门罚款。

会影响工龄,因为重新入职以前的工龄不计,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会对个人有影响.

他们只是想省一点保险。怕你告他们。
如果起诉他们,他们要从06.8月给你补保险。。还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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