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五罚既赎刑,而我问的是五罚啊……
问题解答:
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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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fang2004@sohu]
中国在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汉文帝的刑罚改革措施:
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第三取消无期徒刑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
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
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
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但由于整个社会的舆论形成,恢复肉刑会有残暴的恶名始终没能恢复。例如东晋时社会动荡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
但是到了南北朝时期中原动荡、蛮族入侵执政肉刑又普遍恢复,当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废止。(这里要提一下在汉景帝时期曾有规定某些死刑可用宫刑代替,到隋文帝时,宫刑亦被废止於刑律之外,之后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没有见到宫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志》)。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对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确立,唐以后相沿不改。
宋朝虽倍受异族的践踏勒索,但宋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至封建社会的颠峰,宋朝开国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士大夫阶层,后人也常以此非议宋朝的“重文轻武”。宋代对士大夫的重视最突出地表现在宋太祖立“誓碑”,藏于太庙。以毒誓告诫子孙“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故有宋一代言论宽松,对大臣的处罚一般是贬为偏远地区的地方官。
由汉至宋1400年间,多数时期肉刑废除,虽然象唐朝的武后时期,为打击反对势力任用酷吏,发明创造与引进海外种种匪夷所思的酷刑,实行告密和滥刑的恐怖政策,但仅限于武则天时期而且属于非法的刑讯。而在此1400甚至其后几百年间的西方社会种种酷刑依旧五花八门,中国汉至宋封建社会时期法定的刑罚基本固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
崖山一役,宰相陆秀夫背负小皇帝投海自尽,十几万宋朝军民随之跳崖殉国,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繁华的江南成为了一片废墟,经蒙元屠杀,元初四川行省不过数十万人口。
蒙元时期实施极端民族压迫统治,统治阶层除了蒙人多是些色目人。蒙元的刑法的特点:①公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为二等,汉人为三等,南人为四等。国家机构主要职务
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实行同罪异罚,维护蒙古贵族贵族地主的利益。
②维护僧侣特权地位。崇尚佛教,特别是黄衣喇嘛教。
③保护奴隶制。
④为了压制汉人巩固统治采用大量的极端酷刑(断手足、挖眼、拨皮、陵迟...)(明朝刑罚残酷就是受蒙元直接影响,而满清不但全面继承还有创新)。
明朝由于受蒙元残酷统治的直接影响加之明太祖朱元璋本人的残酷,立法指导思想为: “重典治国”,发挥刑法的威慑力。 其刑罚制度:①死刑。凌迟列入《大明律》,与绞斩并列;②恢复肉刑,刑罚残酷;③充军刑;④枷号。
满清入关后颁布的清律不但全面继承元、明的酷刑,还有所创新。其刑罚体系除继承“五刑”体系外,规定了凌迟刑、充军刑、迁徙刑、枭首刑、戮尸刑、枷号制度、刺字刑、发遣刑、立决与监候制度。
而清律的主要内容无非是:维护清酋的绝对权力;对汉族和其它民族实行政治、思想高压统治。继承“十恶”制度,实行极端残酷的“文字狱”;维护满族绝对特权地位;以及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从中国刑罚历史,我们可以见到一个文明的国家,如何在“一夜”之间由文明昌盛变成生灵涂炭的人间炼狱;文明如何崩溃,野蛮如何取代文明,甚至让我们也以为祖先也都是如此野蛮!!……
八厘米的蔚蓝 发表于 2007-08-11 11:23:16
不清楚你是指古代五刑还是五罚
如果是五刑的话,是这样的:
1.墨刑一般用于轻罪,此法始于上占,清末始彻底废除。
2.劓刑即割去鼻子,约始于夏代。汉文帝时,将应受劓刑的罪改为笞刑,在隋以后,刑典中即不再有劓这种刑罚。
3.剩刑即断足,汉文帝十三年废除此刑,以笞刑代之。
4.宫刑,隋文帝开皇初年,下诏废除宫刑。从此,宫刑基本废绝。
5.大辟即死刑
这五件刑罚,主要实行于上古。后来,由于肉刑的逐步废除,到了唐代,就正式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笞刊、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自此以后,五刑的名目历代相沿不改,只不过在实行中略有差异。
而真正的古代五罚,即古时五种出钱赎罪的罚则,《尚书·吕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罚金分为五等。墨,墨刑罚100锾(1锾为6两);劓刑,罚200锾;非刑,罚500锾;宫刑,罚600锾;大辟,罚1000锾。可与“五刑”条互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