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有一张信用证,在其货物描述中包括“FOB上海”。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商业发票上没有注明“FOB上海”。开证行以此为由而拒付。
问题解答:
发票上最重要的是要显示货物的价值,价格术语是其不可分的一部份(术语不一样,价值也就不一样),所以你的发票少了价格术语是一个不可原谅的不符点,拒付是有理的。
银行只认单证,没有不妥.
发票上的货描必须与信用证相同,所以拒付完全正确
虽说,现在不要求商业发票要对信用证货描完全一致,但是这种涉及到贸易条款的货描还是加上比较好
如果我是开证行,我也会提的
你们的议付行没有提出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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