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枢纽拆迁,我家租赁其中一间商铺20年使用权,政府只跟产权人谈还是先和用益权物权人谈?

发布时间:2024-05-30 16:4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上海虹桥枢纽拆迁,其中有一大型商场需要拆迁,我家租赁其中一间商铺,20年的使用权,现在还剩16年,我们是用益物权人,可商场老板说我们没有产权证,不能跟政府谈,中止合同只赔01年签订时的费用和很少一部分的补贴(补贴就一点点和市场价相差十万八千里呢),好多人认为应当赔市场价,年租金×16年+通货膨胀+以后的升值空间,不知道行不行?;现在房价都涨得这么厉害了,他们怎么还能说出赔个01年签的合同价呢,而且同样的店面价格已不一样,有的已转手好次,有的没有转过,老板只看发票上有多少金额就赔多少,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市场经济法?是否违反物权法?政府补偿是不是按照市场价?有没有经济和实物补偿两种选择?对于地段不同新出的商业市场环境还没搞活及过渡费有什么政策(其中旧市场搞活用了8年)?

问题解答:

1.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颁布11月实施)第十三条第二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规定,对拆迁安置问题,拆迁人不仅仅只与产权人商谈,还须与承租人(即用益物权人)进行商谈。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及第三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故:拆迁补偿费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取法定原则;
3.商场老板的说法于法无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二款“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规定,采取何种补偿方式,你们可以进行协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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