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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诉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上的景程酒店

发布时间:2024-06-02 13:01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有几种投诉方式,应该去哪投诉?
1.这家宾馆常出现没热水或者没热水的情况,有时24小时都没。
2.这家酒店有几次房间都不帮我们整理,我们早上九点出门,晚上23点回酒店,床单什么都没换过,出去什么样子,进去就是什么样子。
3.有一次我在房间桌子上弄到油了,我让他们打扫房间时清理下,提醒过他们了,可是回房间时,房间里的桌子还像没擦过一样,出去时有多少油迹,回来时就有多少油迹。我怀疑他们天天不擦桌子的。
。。。。有些小事,我就不想在这里一一例举了。总之他们的服务态度真差,差的离谱,希望大家以后都不要入住这家酒店
我想要具体的投诉电话
我要投诉的酒店网址http://www.hongtel.com/Order/HotelServices.aspx?HotelID=11205

问题解答:

现在都是卖服务的时代了,这样的酒店还是趁早关门吧!

算了吧,以后不要去住了,投诉会搞得自己很生气,过去的事就过去吧。有了你的提醒,我就不会去住了,谢谢!

12315 试试看

我不是写作家,只是真实老实工人,在中国、党是人民的党、是对平民百姓负责的党。法律、文件政策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有此可见,在社会确实有很少数单位“法人代表”吃着国家拿着国家的薪水,不为人民服务,作着侵权违法之事。
我是沈苏粮油食品供应公司一名38年工龄工伤退养职工,我与单位是工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我退养前在收发室工作。在我上班时,单位领导违反劳动法与文件政策“规定”无故克扣工伤工资。
我是沈苏粮油食品供应公司一名38年工龄工伤退养职工,我与单位是工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我退养前在收发室工作。在我上班时,单位领导违反劳动法与文件政策“规定”无故克扣工伤工资。
1、工伤退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判决主题不清,沈苏两级三审法庭的法管们都是知法、懂法的、法庭个别法管关照包庇被告说谎话、被告在2002年6月违反劳动法“规定”伪造并轨报批手续,把我的档案送往区劳动局档案室。违反劳动法第91条“规定”侵权、在失业通知单上替我“签名”违反劳动法第29条“规定”因工负伤(工伤)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被告违反劳动法“规定”擅自开除工伤退养职工的事实。这有我的(如失业通知单)为证。
因被告不执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对崔宝铃恢复职工身份的答复和克扣欠发的工资问题由企业与本人协商解决。被告逼我将被告告上法庭。
在2005年7月4日,我到区法院立案、并申请我的档案证据保全。后我向区法院任法官申请查我的档案,我的档案在区劳动局档案室、查被告造假的证据,我到区劳动局档案室时发现在2005年9月14日,被告气急败坏利用手中特权关系,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区劳动局档案室取回我的档案,并“销毁”被告违法乱纪的造假的证据。
2、本人不服原判决、主题不清,法庭的个别法管们违反劳动法“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79条2、3、4、6、7、10、12项“规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与数据法庭的法管们也说不清楚,法庭不执行国家文件政策“规定”,违法错判此案。难道沈苏两级三审法庭法管们都是法盲吗?法庭个别的法管都是官官相护,互相包庇,为什么后审法庭明知原判决违法错判案子,为什么后审法庭不依法判决予以撤销?而二审、三审法庭、为什么下达维持原判?驳回再审通知书?
被告违反劳动法“规定”擅自开除工伤退养职工,现我不知被告何时恢复我的劳动关系?为什么恢复我的劳动关系被告违反劳动法第50条“规定”无故拖欠、67个月不支付工伤退养工资?为什么沈苏两级三审法庭的法管对恢复我的劳动关系不再判决?造成我的经济损失巨大,根据劳动法第91、97、98条“规定”, 根据劳办发(1996)186号文件“规定”;为什么法庭对赔偿一事不做判决。
二、原判决主题不清,违反劳动法与文件政策“规定”错判此案,1、依照劳动法48条、49条、50条“规定”。 依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24条二项“规定”。 依照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省 长?张文岳。现予公布施行。解决被告克扣工伤退养工资一事。2、依照劳动法第九章与文件政策“规定”解决我的工伤待遇一事。3、依照劳动法第91、97、98条“规定”。依照劳办发186号文件“规定”被告违反劳动法“规定”开除工伤退养职工造成我经济损失巨大,解决赔偿一事。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沈苏两级三审个别法管关照包庇被告违法造假判决“主题不清”、违法错判此案。
法院个别法管关照包庇被告说谎话、被告辩称;原告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我单位已经恢复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工资不是我们不付,是原告拒绝领取。
我不知被告何时恢复原告劳动关系的?为什么恢复我的劳动关系被告67个月不支付工伤退养工资?难道这就是被告所说的工资不是我们不付吗?请看这有2008年5月5日(苏家屯区法院、执行申请书)为证,苏家屯区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单2008年6月26日的为证。
因法庭关照包庇被告造假证据数据说慌话,所以被告拒绝执行劳动法与文件政策。不执行沈苏两级三审法庭(“以后的工资由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 的判决。
被告辩称;2003年2月至今企业没有岗位安排原告工作。
难道我的退养不是你被告逼我的吗?请看这有我的(退养申请书)为证。
一、克扣工资一事
法院判决主题不清,沈苏两级三审法庭的法管们都是知法、懂法的法管,法庭个别的法管根据什么判我38年工伤退养职工的工资211元,这211元是什么工资?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违反文件政策 “规定”。违反当地政府“规定”。 如果违反此“规定”并按所欠工资的“五倍”支付赔偿金。苏家屯区的法管不懂劳动法?难道堂堂的沈阳市中级(二审、三审)个别的法管都不懂劳动法吗?他们也跟着违反劳动法。
现社会没有工作的或伤残人,政府还每月发放社会救济金高于我的工伤退养工资211元的多少倍?
现我单位退养人员每月都开多少工资?买断工龄回聘人员每月都开多少工资?我公司哪有不开的?(二审判决书里写的清楚)、根据被上诉人粮油公司答辩称:国家1994年以取消档案工资,我公司1999年开始实行岗位工资,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当地最低保障标准工资。如果违反此“规定”并按所欠工资的“五倍”支付赔偿金。根据现已废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文件第28条“规定”,工资改革,当时我在收发室工作。在职的人员全实行职位工资,都是同一单位职工,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难道就因为我是工伤职工?1999年我在收发室工作。1999年11月单位领导逼我回家退养,这有我的退养(申请书)为证。
1、依照劳动法第48条、49条、50条“规定”。
2、依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00项 “新文件优于旧文件”规定的原则。
3、依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24条二项“规定”,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4、依照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省 长?张文岳。现予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4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因在1999年1月我在收发室工作,做收发员,依据上述论述我请求改判我的
工资,请求被告补发克扣我的工资差与工资。
二、工伤待遇一事
沈苏两级三审个别法庭的法管关照包庇被告说谎话造假数据判决、主题不清,违法错判此案,(4269元)的数据来源无合法依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79条2、3、4、6、7、10、12项“规定”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劳动法第九章“规定”, 违反文件政策“规定”。违反当地政府“规定”被告把我的工伤待遇(如工伤药费、住院费、养老保险金)化为乌有等。
1、依照劳动法第九章“规定”。
2、依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00项“新文件优于旧文件” 规定的原则。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文件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
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
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4、依照辽宁省省长张文岳、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文件第18条“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所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计算。
第28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
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没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或者2004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已经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其作用是对受保对象因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中断而引起的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工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因原告工伤后被告未给付。
为什么原告工伤鉴定后为何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现在给就应该按现在的社会月平均工资执行,因间隔18年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在上涨,一切物价在上涨,依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这属于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五倍的赔偿金。
依据上述论述我请求对我的工伤待遇予以变更与改判。
三、赔偿一事
1、依照《劳动法》第91条“规定”被告侵权、在失业通知单上替我“签名”违反《劳动法》第29条“规定”擅自开除工伤退养职工,造成我的经济损失巨大。
2、依照《劳动法》第97、98条“规定”由于用人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依照劳办发(1996)186号文件“规定”;因被告违反劳动法,不执行文件政策,被告对工伤退养职工作出的开除确有错误,造成我们全家67个月没有经济收入,没有生活来源,造成我经济损失巨大,依据上述论述我请求赔偿。
请被告依据文件政策给我补交上拖欠至今的住房公积金。
因被告违反劳动法开除,造成我上访加诉讼间各种杂费,请求报销。

此致
申诉人;崔宝铃

2008年8月7日
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柳街22号楼1-5-1室,崔宝铃
注;文件政策基本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政策法规汇编;劳动法、劳部发309号文件、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件、劳办发〔1996〕186号文件、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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