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区从2011年2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5.4元调整为每月800元、每小时6.5元,增长幅度为19.4%。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