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发布时间:2016-12-31 19:3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龙江船厂遗址、浡泥国王墓、郑和墓、洪保墓等都被列为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今后将会专门的保护办法。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即日起就《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根据办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南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遗产,包括龙江船厂遗址、浡泥国王墓、郑和墓、洪保墓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办法要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划定后,依法设置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应当载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南京市政府将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同时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库,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规划、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办法还明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海上丝绸之路相关历史文化和史迹保护知识纳入中小学地方课程内容,并要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向社会公众开放,可根据史迹保护要求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观人数。同时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化的博物馆、历史陈列馆等文化场馆。

     办法明确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或者其标志说明上刻划、涂污、张贴;(二)擅自移动标志说明和保护设施;(三)擅自拓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碑文;(四)堆放垃圾或者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该办法海明确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上刻划、涂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上张贴或者在标志说明上刻划、涂污、张贴的,由区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区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区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在9月18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联系电话:025-6878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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