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打破导游“零底薪”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7 19:4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近日,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旅行社支付给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杜绝旅游行业“零薪制”。


  前不久,济南市民孙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华东五市游”,整整五天的旅程,购物点进了不下5个,在杭州,导游还带游客参加一自费项目,让拒绝参加的游客在路边等了两三个小时。孙先生说,导游还以没有基本工资博取同情,如果不是特别过分,游客一般会忍气吞声。


  “导游人员没有基本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也要自负,所以总是感觉收入不足,”导游周女士对记者说,大多数导游都依靠旅游团的导游费提成、游客在景区购买商品后的提成款以及向游客收取的“辛苦费”等。记者了解到,旅游行业这些积弊难除,已影响到游客对旅行社的信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由行。


  为遏制旅游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旅行社劳动用工管理,近日出台的《意见》拿“零薪制”开刀。《意见》规定,旅行社须制定以基本工资、导游服务费、带团补贴和业务提成为主要形式的薪酬制度。旅行社招用导游人员,除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必须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意见》还明确,旅行社不得克扣、拖欠导游人员工资,不得向导游人员收取“保证金”、“人头费”。在导游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方面,《意见》规定,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旅行社代扣代缴,旅行社和导游个人的缴费比例按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破解导游“零薪制”已不是新鲜话题,一纸《意见》能否使之得到有效解决?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只有行政和执法部门真正对旅行社有力监督,《意见》中对于导游人员薪酬等的保障才能获得真正落实,切莫将《意见》束之高阁,大家空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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